中国商务部于2010年4月21日发布2010年度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的进口锦纶6切片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10年4月22日起5年。
应中国锦纶6切片产业申请,中国商务部于2015年4月2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的进口锦纶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措施的被调查产品相同,即锦纶6切片(英文名称Polycaprolactam, Polyamide-6,简称PA6),该产品归在《大陆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081012。
大陆商务部表示,若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的进口锦纶6切片对大陆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调查,并依据《大陆反倾销条例》第48条,大陆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大陆商务部裁定,若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的进口锦纶6切片对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的进口锦纶6切片对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自2016年4月22日起,按大陆商务部2010年第15号公告公布的产品描述和反倾销税税率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的进口锦纶6切片继续徵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三)徵收反倾销税的方法:自2016年4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的进口锦纶6切片时,应向大陆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大陆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徵,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徵。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大陆反倾销条例》第53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亦可依法向大陆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